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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说明



概论

商业登记的两项主要目的:提供业务资料作为政府税收开立档案及提供业务资料让公众人士在进行业务交易前参考之用。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必须在其业务开业后1个月内申请登记其业务。违例者可被判罚款$5,000及入狱1年。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然而,只担任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则不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商业登记。
「会社」指任何法团或一人以上的组织,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并且(a)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为了图利);及(b)拥有其会员有权专用的会社处所。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者,不论该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被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士,并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的公司是指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

1.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伙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须填写这些表格一份,并连同独资东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2.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在本港居住,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另外,你亦可填妥递交IRBR表格第177号。

由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

在申请商业登记证前,一间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在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册处注册。申请应于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一份注册公司证明书或由公司注册处所签发的一份海外公司注册证明书影印本一并递交。
一间海外公司,如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程序办妥前已开始在港经营业务,亦可在上述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在这情况下,有关公司应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海外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属中文或英文的情况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的经核证副本一并递交。

开设分行

经营业务人士须在一家分行开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填妥申请表格第1(d)号一份。

即时缴费

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书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倘若以邮寄方式申请,申请人必须将支票连同申请表格一并寄回本署。支票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亲身到临本局办事处办理,则须即时缴费。即使申请人亦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亦须即时缴付有关费用。倘若豁免获得批准,所缴费用将获发还。
由于申请人需要即时缴费关系,商业登记署的「新商业登记」柜位的开放时间会与缴费处相同,时间如下: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周六: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申请人如于上午九时前或下午四时三十分后到达商业登记署,可将申请表格及付款支票放入特设的收集箱。

服务表现承诺

由2000年4月1日起,新商业登记证的处理时间如下:
亲临柜位申请-新证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30分钟内发出
经邮递申请-新证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商业登记: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1.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及必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1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5月15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4月15日以前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印备申请表格IRBR184号以供申请。
2.新登记的业务,则必须是于1999年4月1日或以后开业,及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1年内提出。
如欲撤销有关选择,请于现有一张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届满前1个月之前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及撤销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及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及通知书。
尽管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发还。

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1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如你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你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如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收不到或遗失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来换领商业登记证:
如你亲身来换领商业登记证,你应带同你的旧商业登记证前往商业登记署,要求发给一份缴款通知书复本。如果你的业务地址已经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业登记署,你应同时填妥IRC表格第3111A号通知有关更改。

如你以邮递方式换领商业登记证,你应将你的旧商业登记证影印本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寄交商业登记署。本局很快便会将一份已收费的商业登记证复本寄往你的业务地址。如你的业务地址已更改,你亦应夹附更改地址通知书,其上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缴款通知书上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一经缴付,本署便会在通知书上打上机印显示缴款日期、收据号码和已缴金额,而该通知书便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登记证有效直至所列示的「届满日期」为止。

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阅。获局长授权的督察具有权力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其有理由相信正有业务在该处经营的处所,并在该处所作出所需的检查及查询。

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办理商业登记的申请人,除办理商业登记外,应注意经营某些行业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经营者须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如有任何疑问,请向有关方面查询详情。

更改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

如你的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已经更改,你应于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递交IRC表格第3111A号。
请将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一并交回以供修订。

取消商业登记

任何人如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你亦需于信中告知本局你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另外,你亦可选择填写IRBR表格第93号。你须为该业务缴付商业登记费直至及包括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不论是否在经营中,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并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直至该公司解散或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9)条撤销注册。
正在清盘的有限公司,请一并递交有关清盘决议案影印本作为证明;正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的公司,则一并递交一封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副本。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就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或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注册撤销后的年度暂停发出商业登记费和征费的缴费通知书。在任何情况下,仍必须缴付规定的登记费和征费直至(及包括)该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或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注册撤销的年度为止。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通知书。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就有关业务而发出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由两部份组成:(1)业务经营者所递交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副本(2)申请书上所载资料的所有修订纪录。
如你想取得一间公司或其任何一间分行在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或摘录核证本,你需填写IRBR表格第37号,并缴付订明费用$45。表格上需清楚列明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名称。如你不知道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请利用位于税务大楼4楼的商业登记署所提供的自助商业登记号码查询系统作出检索。
文件可于缴费后的下1个工作天的上午11时后领取。
由于以下资料已被删除或并未有记录于商业登记册内,请不要就这些业务索取资料:
已停业10年或以上的业务
商业登记程序尚未完成的新开业务
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
你可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索取一间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你需填妥IRBR表格第37号。领取核证副本的费用为$45,领取复本的费用为$36。
有关文件可于缴费后的下1个工作天的上午11时后领取。

豁免登记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下列各有关人士从事的服务或经营,不必办理商业登记:
1.慈善机构;
2.农业、园艺或渔业的经营(此项豁免不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或须注册的公司);
3.擦皮鞋的生意;以及
4.根据《小贩规例》须要领取牌照的各种小贩生意(在建筑物内经营者除外)。

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如你业务每月的平均生意额不超过以下限额,可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主要凭提供服务
以赚取利润的业务$10,000(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其他业务$30,000(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对于现有业务,上述每月平均生意额须为紧接申请提出前6个月的每月平均款额。至于新开业务,则须为该业务开业后首6个月的估计平均款额。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须要注册的公司不会获得豁免。
如独资东主或相同合伙人同时经营两项或多于两项业务,则任何一间该等业务均不会获得豁免。
申请必须以订明的表格「表格3」提出。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
现有业务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要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递交。举例,如你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2003年5月15日届满,而你希望由2003年5月16日起计1年内获得豁免缴付登记费及征费,你须于2003年4月15日以前提出申请。如是属新开业务,则申请应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递交。
申请人会获书面通知其申请结果。如获批准豁免,本局会连同覆信发出「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申请人在未有接获通知前仍须依期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豁免只在提出申请时才会批给,并有效至「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止,为期1年。其后每年必须根据当时所生效的豁免条件及申请程序重新提出豁免申请。